淄博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3:5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淄博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淄博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3009

  第五条 学院地址:淄博市淄博新区联通路西首 邮编:255314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学院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56年,2002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淄博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地理环境

  学院坐落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齐文化发祥地、世界足球发源地、国家园林城市、工业名城——山东省淄博市。

  ★办学理念

  办学指导思想:融入区域经济发展,瞄准人才需求市场;专业锁定市场走势,培养跟踪就业岗位;把握高职发展前沿,树立质量立校观念;突出高技能教学特色和国际型人才培养特点;建立高效运行机制,优化办学效益,争创全国一流职业学院。

  办学理念:崇尚实践精神,铸就技术品质;立足区域经济,培养职业人才;面向世界办学,打造教育品牌

  奋斗目标:建设全国一流职业学院

  学院精神:求真务实,拼搏创新,团队合作,争创一流

  校训:只有拼搏,才是人生价值的最好体验

  校风:务本 求真 致远

  教风:修身 知新 敬业

  学风:善思 精技 铭志

  ★ 办学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2000余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其中实训实习场所面积83570平方米。教职工近1400人,其中国家二级教授1人、正高职称50人,副高职称325人,博士和在读博士32人,硕士和在读硕士651人。资产总额达到17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价值1.5亿元,馆藏图书140余万册。建有千兆校园网和校园资源规划系统(CRP),校园网出口总带宽1002Mbps。设18个系(院),形成了以工为主,商为特色,工、商、医、艺、外语、社会事业等专业门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办学格局,在校生22611人。

  ★系(院)设置

  教学系(院)设置18个: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工程系、电子电气工程学院、信息工程系、化学工程系、制药与生物工程系、建筑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艺术设计系、国际学院、文化传媒系、动漫艺术系、护理学院、医学技术学院、药学系、陶瓷琉璃艺术系。

  ★专业设置

  开设专业68个: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整形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网络营销、动漫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应用化工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化工设备维修技术、材料工程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生物技术及应用、城市园林、药物制剂技术、食品营养及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会计、财务信息管理、投资与理财、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国际商务、报关与国际货运、速递服务与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艺术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人物形象设计、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陶瓷艺术设计、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技术、应用韩语、商务英语、应用英语、音乐表演、社区管理与服务、文化创意与策划、文秘速录、护理、助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营养、药学、中药。

  ★国际合作交流

  先后与美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47所院校建立了教育交流合作关系,先后开设了建筑工程技术(中韩)、物流管理(中法)2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列招生代码。

  ★人才培养

  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核心目标,形成了基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变化的快速反应培养机制的人才培养特色。

  构建“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动的校企合作平台。成立淄博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建设发展指导委员会,100家企事业单位成为理事单位,区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440家企业任成员单位。

  构建“四个融为一体”、畅通培养与就业渠道为特色的人才培养理念。即“学生就业竞争力与发展潜力培养融为一体、学生工作与教学工作融为一体、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技能培养融为一体、课外与课内培养融为一体”。

  ★办学成果

  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4个,国家重点建设专业8个,国家级精品课程9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教学名师3人,省品牌、特色专业10个,省级精品课程53门,省级教学成果奖9项,厅(市)级以上立项教科研课题266项;厅(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励287项;国家专利211项;公开发表论文1972篇,其中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835篇。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300余项,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

  学院先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国家、省、市级综合荣誉及单项荣誉表彰160余项。新华社和光明日报等媒体关于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校园安全工作情况的报道,先后两次得到中央领导的批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淄博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淄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除英语、俄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必须是英语、俄语外,其他专业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在外省的录取批次按照外省招办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区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艺术类考生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凭省统考专业合格证填报我院志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

  4、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5、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有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参考综合评价信息)按照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8、春季高考(对口高职)专业:按专业类别划定录取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9、单独招生: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淄博职业学院2013年单独招生章程》中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学费收费标准:普通文理、对口专业:4800--5000元/年人 ;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6500元/年人。

  住宿费按山东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助学政策

  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一系列资助政策,特困新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享受到不同形式的资助,切实保障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圆满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调整: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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