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2-06-28 00:00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2022-06-2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令第111号公布 2022-08-01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

第三条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领域活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五条 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是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负责对基金进行政策指导。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设联合主席,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的代表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会议。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提出指导意见;

(二)对基金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给予政策性指导;

(三)对基金赠款、有偿使用等的支持方向以及其他政策提出指导意见;

(四)对影响基金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筹集和管理基金资金;

(三)组织开展基金赠款和有偿使用等业务;

(四)对基金赠款和有偿使用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报告基金年度业务计划及其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履行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基金来源包括: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额纳入基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运营收入,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基金开展有偿使用等所获得的收入。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通过安排一定规模赠款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一)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三)旨在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五)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

基金赠款年度支出规模根据基金上年度收益情况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基金赠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方赠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赠款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应当按照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另行制定。生态环境部据此牵头编制年度赠款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 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一)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

(二)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活动;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债权投资;

(二)股权投资;

(三)融资性担保;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基金有偿使用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实行专业化管理。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的组织与开展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基金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包括赠款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前款所称基础管理费支出,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费、基金业务发展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二)基金赠款项目的申报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三)基金赠款、有偿使用等业务开展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按照财政部有关基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房地产、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金有偿使用情况、赠款项目开展情况和会计资料等的监督检查,全链条规范基金运行管理。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和产出成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行为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和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4日公布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中国气象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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