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联合创作 · 2015-08-27 00:00

 (20158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赋予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区域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以批管分离为基本思路,赋予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以下简称“赋权”),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能放尽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对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赋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尽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抓好监管和服务。

(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事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三)简政高效,便民利民。切实做到改革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四)权责一致,整体推进。在赋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崂山区、城阳区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赋权区域。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全部区域。

(二)赋权事项。赋予保税港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4项,赋予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9项(详见附件)。

(三)赋权方式。本次赋予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的行政管理权通过委托方式办理。原属于市政府的管理事项,赋权后由市政府分别委托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崂山区、城阳区政府执行;原属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的管理事项,赋权后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分别委托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

(四)责任主体。赋权部门要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承接部门对受托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依法对行使赋权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责任。赋权后,原属于市政府的责任分别由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崂山区、城阳区政府承接;原属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的责任分别由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赋权是我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赋权部门和承接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配套措施。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制订赋权的操作细则,拟定委托协议,做好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应主动进行工作衔接,尽快熟悉各项业务流程,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使审批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创新监管手段,做好对赋权事项的监督管理。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要主动做好赋权事项的信息公开、信访接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工作。市审计局要会同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等部门每年对赋权区域进行行政审批效能评估。市监察局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附件:1.赋予保税港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赋予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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