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联合创作 · 2023-12-01 16:31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融入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建设,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西而团结奋斗。

三、州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工作。

六、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州长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州长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州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意见建议。

七、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八、州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九、州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

十一、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二、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三、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四、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五、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结果。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等制度。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州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州长召集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工作要求的措施;

(二)讨论需要提请州委常委会、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州政府规章草案;

(五)讨论通过以州政府名义或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六)其他需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州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等有关部门列席会议。

二十三、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长或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州长审定。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州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州长签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五、州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州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召集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州长审定。

二十六、州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州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州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

二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的同志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州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州政府报送请示,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地区负责同志出席。

二十八、州政府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区、州政府各部门对突发重大事件、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及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九、州政府建立班子成员工作报告制度,班子成员每半月以书面形式向州长专题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长报告。

三十、州政府建立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主要采取会前学法等方式,学法内容由州司法局拟定,报州长审定。

三十一、州政府建立专题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主要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专家讲座等方式,学习主题由州长审定。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二、各地区、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州委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政府工作部门的,应按照州委有关规定,先报州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三十三、州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政策取向审查;涉及地区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四、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五、对各地区、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州政府或者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州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州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州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州政府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三十六、州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向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凡属综合性政策文件、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州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州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由州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州长签发,也可经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州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州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三十七、州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州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未经州政府授权,各地区、州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地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地区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州政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州政府备案。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州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州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九、州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州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十、州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一、州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州政府办公室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州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报告真实情况,提出督查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具体措施。州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州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具体措施,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外,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州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离开驻地外出,按《海西州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执行。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五、州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对“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六、州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7日州政府印发的《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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