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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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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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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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协议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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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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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7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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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1号)
第 2 号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商务部部务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 事 部 部 长 张柏林
商 务 部 部 长 吕福源
工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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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制定 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滥发统计报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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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交通部、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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