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00年33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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