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14年32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 务 院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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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1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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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32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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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不二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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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
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9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琼府〔2002〕4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琼山市和海口市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以原琼山市和海口市原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的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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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2016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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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12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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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00年33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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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4年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函〔2013〕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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