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828。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学校简介
学校始建于1953年,占地面积1600多亩,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
学校先后获得广西高水平粮油食品专业群建设单位、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单位、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突出单位)、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绿色学校、广西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广西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广西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广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先进集体、中国百个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集体、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南宁市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校在以下校区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工作。
鹏飞校区 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15号(邮政编码:530007)
武鸣校区 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588号(邮政编码:530199)
中尧校区 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路15号(邮政编码:530003)
第七条 通讯联系及信息查询方式
1.学校招生电话:0771-3151595∕6758219
2.学校招生投诉电话:0771-2359078
3.学校网址:http://www.gxgsxy.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有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全过程。设立招生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各专业招生数、科类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
招生形式:普通高考招生、单独自主招生、对口中职招生。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考生的投档成绩需达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职专科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学校对投档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审核,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优先满足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的考生志愿需求。单独招生和对口招生按当年学校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的考试招生简章中的规则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查询渠道、学校招生网和招生咨询电话查询我校的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用特快专递的方式,按考生电子档案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往届生与应届生区分与限制。
第十六条 语种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费。
1.培养费:4000-6500元/人·年(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
2.住宿费:鹏飞校区1280元/人·年;武鸣校区1350元/人·年;中尧校区1100元/人·年。住宿费按实际入住房型及对应的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3.教材费:学校负责组织教材供应商的招标采购工作,不代收教材费,届时由学生与教材供应商进行购买与结算。
4.体检费:暂定为100元/人(代收,用于新生入学体检,最终以当年实际招标确定的价格为准),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通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建立有奖、助、贷、勤、补资助政策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亦不按要求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注册,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颁发证书: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并由教育部监制和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遇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相应内容,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