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14号)

联合创作 · 2017-12-21 00:00

中 国 地 震 局 令


第 10 号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光        

2017年12月29日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中国地震局对涉及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2002年2月25日公布)。

二、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中震发防〔2006〕86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震发防〔2007〕112号,2007年10月17日公布);

(三)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3号,2008年9月28日公布);

(四)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4号,2008年9月29日公布);

(五)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96号,2009年9月23日公布);

(六)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10〕38号,2010年8月13日公布);

(七)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申请上一级资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震防发〔2011〕14号,2011年2月15日公布);

(八)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56号,2012年9月11日公布);

(九)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57号,2012年9月11日公布);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通知(中震防发〔2013〕79号,2013年12月24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浏览 2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