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4 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黄树贤
2019年5月31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决 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三)《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
(二)《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
(三)《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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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决定对《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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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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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 长 孙文盛
二○○五年四月六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结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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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已经2016年2月17日国家统计局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宁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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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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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号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光
2017年12月29日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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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告
第 373 号
民政部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民政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民政部和民政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107件民政部文件宣布废止。现将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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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已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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