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016年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 18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已经2016年2月17日国家统计局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宁吉喆
2016年3月1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统培字〔1990〕1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142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5〕10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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