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016年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 18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已经2016年2月17日国家统计局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宁吉喆
2016年3月1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统培字〔1990〕1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142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5〕10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 12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谢伏瞻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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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17号)
国家统计局公告
2017 年 第 4 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对2017年9月30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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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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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4 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黄树贤
2019年5月31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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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6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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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 12 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蔡赴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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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10号)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 年 第 10 号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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