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3-01-05 16:41

济南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发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的管理,包括门楼号的编制、使用以及门楼牌的设置、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建筑物上设置的,标明门楼号的标志牌。门楼号包括门号、楼号、单元号、户(室)号、平房号、平房排号等,系依据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编制的建筑物的地址信息。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全市门楼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大数据、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楼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一致、统一管理、方便群众、易于查找、尊重历史、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门楼号应当按照规范顺序编号。已正式命名的街、路、巷两侧建筑物,依街、路、巷的名称统一编排门楼号。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内,没有正式命名街、路、巷的,本着易查原则,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编排。

第六条 门号按照以下顺序编排:

(一)东西走向的街、路、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街、路、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街、路、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街、路、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单号,偏东侧编双号。

第七条 楼号或者平房排号,应当按照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

楼房的单元号,应当以楼房为单位,按照自东向西的顺序依次编号,同一单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入口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入口,以主入口为准编排单元号。不具备按上述顺序编号条件的,采用在楼房外,面对单元入口,自左向右的顺序编排单元号。

楼内户(室)号,应当以单元为单位,按照先自东向西、后自下而上的顺序逐层依次编号。不具备按上述顺序进行编号条件的,采用在楼房外,面对单元入口(单元主入口),按照顺时针方向由低层向高层编排。

第八条 因地形复杂、位置坐落不规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建筑物无法按照上述规则编制门楼号的,可根据易于衔接查找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编制门楼号。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时按照门楼号编制规范,对建设工程的门号、楼号以及单元号、户(室)号进行预编号,编制预编号编排表,并将门号和楼号、单元号等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

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提供编制门楼号指导的服务需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服务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编号指导的服务需求。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建筑物所有权人告知公安机关变更门楼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应当主动予以变更:

(一)依据地名管理部门命名或者变更文件,地名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建设、道路建设等原因,原门楼号需依法作出变更的;

(三)门楼号未按规范顺序编号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建筑物拆除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号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主动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

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注销门楼号的,应当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十二条 门楼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

街、路、巷两侧院落、独立门户设置门牌,有附属门的,可以设置旁门门牌。

区域以及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建筑物类型设置楼牌或者平房牌;楼房内单元应当设置单元牌,单元内户(室)设置户(室)牌;平房可根据需要对其内部房间设置户(室)牌。

未正式命名道路上的建筑物或者已命名道路上的临时性建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临时门楼牌。临时门楼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得作为产权登记信息凭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设置与其建筑式样、街区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门楼牌,并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

设置特殊样式门楼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便生产生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广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类建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范自行设置内部的单元牌、户(室)牌,并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确定门牌号和安装门楼牌,公安机关应当对预编号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具备门楼牌安装条件后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

第十六条 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一样式门楼牌的制作、安装、修复、更换等工作,由公安机关采用政府采购或者其他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单位具体实施。

因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保管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不作为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十八条 地名管理部门应当于地名报送备案10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门楼牌地址信息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与各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楼牌缺失、损毁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更改、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门楼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发现门楼号更改,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等情况的,及时设置、维护、更换门楼牌。逐步推进门楼牌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推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智慧门楼牌,为社会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地址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物装修、维修等需暂时移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上述情形消失后7日内将门楼牌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擅自设置、更改、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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