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 声明(2000年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
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和全面合作关系的愿望;
确信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双边关系;
重申恪守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1995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
声明如下:
一、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各领域合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对两国领导人彼此间的高度理解表示满意,认为进一步巩固双边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心加强在各领域的战略协作。
二、双方强调,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具有历史意义,并在野外勘界工作结束之际,重申恪守国家边界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的普遍原则。
三、双方表示在两国经济改革顺利实施的同时将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使其在新世纪中更具互利伙伴性质。为此,应进一步加强中哈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作用。
四、双方认为,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更充分地发挥在能源领域互利合作的巨大潜力,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加紧完成中哈石油管道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工作,以便进一步加强两国石油领域的合作。
五、双方认识到两国具有地缘邻近的优势,高度重视在国际交通运输领域的广泛合作,愿为复兴古丝绸之路而共同努力。
六、由于两国元首的政治决断,有关合理利用跨界河水资源的专家级磋商业已启动,双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将推动签署有关政府间协定的谈判工作。
七、双方愿在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和新工艺等优先领域开展合作。
八、双方认为,继续扩大在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育及青年团体往来等方面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九、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积极合作,采取措施保持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双方将在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开展合作,交流经验和技术。
十、双方愿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协作,有效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武器、走私毒品、非法移民和其它犯罪活动,并积极参与落实1999年8月25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比什凯克声明中所达成的协议。
十一、中方重申尊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支持哈萨克斯坦领导人为巩固国家独立、维护宪法制度、发展民族经济和实施社会经济改革所作的努力。
哈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二、双方愿共同促进亚太地区局势的改善,为确保其和平、安全与稳定而努力,并以建设性态度参加有关亚洲安全问题的双边及多边磋商。
作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的积极参加国,双方将致力于“亚信”倡议的具体实施。
十三、双方强调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愿在国际组织和地区合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1999年11月2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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