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市区市容市貌的管理,把钦州市建设成为文明、卫生、整洁、优美的临海工业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钦州市市区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建筑景观
第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挂彩旗、加装饰灯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街道两侧和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六)城市空间不得任意占用,沿街门店门顶装饰应整洁美观,不准使用纺织袋布、石棉瓦等有碍观瞻的材料。设置遮阳蓬的,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
(七)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其托架底部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
(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九)主要街道两侧的围墙样式要别致美观,除军事、安全、保密机关的围墙可全封闭外,其余单位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采用绿篱、花坛、栅栏分界。永久性围墙应与街景风格相协调;临时性围墙应规范整齐,具有美化城市容貌的特点。不准违章破墙开店。
(十)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第二章 公共设施
第二条 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时,应在限期内修复。
第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经批准在人行道设置临时摊点或堆物堆料的必须留足从路缘石往人行道不少于1.5米的人行通道方便行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整齐有序地停放。
第四条 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五条 城市中主干道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要逐步埋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第六条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七条 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第八条 路灯设施完好,灯杆、灯罩干净无污垢、无损毁。公用邮政通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第九条 交通标志、标线、隔栏、岗亭整洁规范,功能完好,无残缺破损,无乱张挂、乱刻、乱画、乱贴广告或标语。
第十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原设计标准恢复完好。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街道、公共场所保持整洁,无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无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二条 街道、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条件具备的采用水洗除尘。
市区河流、水渠、池塘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 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擅自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的售货员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第十五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擅自占道作业。
第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十七条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采取相应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第十八条 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施工结束后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没有蝇蛆、尿碱、剧臭。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的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拴养,保持环境卫生,不影响左邻右舍。
第四章 园林绿化
第二十二条 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
第二十四条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无缺株,无死树枯枝。
第二十五条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第二十六条 城市应搞好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花园绿地适当点缀建筑小品。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 街上小游园、绿地草坪无杂草、纸屑、果皮、砖头等废弃物,无污迹,无乱占用、损坏现象。
第二十九条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用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第五章 广告标志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标志牌、标语牌、站牌、指路牌等应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悬挂和设置,无擅自设置、乱钉挂行为。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应当规范、准确、工整、醒目。无字迹残缺、无不规范简化名称、无积尘污物。新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实行灯饰美化,利用灯饰彩化、亮化夜晚街景,做到灯饰效果长期巩固,不断丰富。
第三十二条 广告牌单版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属于大型广告牌。严禁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牌;严禁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置移动灯箱。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条幅(彩旗)、氢气球等应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悬挂、投放,沿街悬挂高度为2.5米以上,跨街悬挂高度不低于5.5米。商业性广告条幅不准跨街悬挂。
第三十四条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三十五条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第三十六条 过时、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第三十七条 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标志等,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各种指路标志牌,按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第三十八条 商店名称、标志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第六章 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 各公共场所(广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无乱停放车辆,无乱摆乱卖,无强行拉客、尾随兜售、算命、卖唱等现象。
第四十条 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摆放整齐。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的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钦州市市区内的道路、建筑、广告设置、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标准由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标准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