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年30号)
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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