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除雪,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和(市)县的城市除雪,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市内四区城市除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除雪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除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区域内的城市除雪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市除雪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城市除雪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区域负责,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市、区城市除雪指挥部应当成立应急除雪队伍,指挥部及应急除雪队伍所需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除雪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二级道路(含隧道)以及广场、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或者海的桥梁、人行天桥、地道桥、高架桥及其他桥梁),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等专业除雪单位负责;
(二)三、四级道路,属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区域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属于车行道的,由区城市除雪指挥部按照地理位置、在册职工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个人自管的厂(场)区、院区或者市场摊区、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拆除、待建、在建施工现场围挡相邻的道路,由开发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
第七条 市、区城市除雪指挥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分除雪责任区域。除雪责任区域跨街道,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分歧意见的,由区城市除雪指挥部确定;除雪责任区域跨市辖区,有关区城市除雪指挥部有分歧意见的,由市城市除雪指挥部确定。
第八条 除雪责任人应当以雪为令、做好准备,雪停即除,并于雪停后按照下列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一)小雪十二小时内除净;
(二)中雪十八小时内除净,三十六小时内清运完毕;
(三)大雪二十四小时内除净,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
(四)暴雪或者大暴雪,按照市城市除雪指挥部规定的时限除净、清运完毕。
第九条 城市除雪应当保证无积冰、无残雪、无遗漏、见路面。清除的积雪含有融雪剂的,应当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含融雪剂的,可以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或者树根下。
禁止在公共交通站台、候车亭和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当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十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应当使用环保型或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产品,并由城市除雪指挥部统一安排专业人员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
第十一条 除雪责任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等专业除雪单位代为除雪,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雪责任人未按要求完成责任区域除雪任务的,由专业除雪单位代为除雪,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除雪提供交通指挥平台,配合城市除雪指挥部指挥、监督除雪工作,保障除雪作业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承担除雪任务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除雪任务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非环保型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融雪剂以及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正、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的《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