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6-11-30 00:00

141号

《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1月8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裴伟东

2016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区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除雪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域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按照“以雪为令、边下边除、确保畅通、便民出行”的标准,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达到绿色除雪的目标。

第四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城市除雪工作,所属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运雪全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除运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除雪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府年度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范围的除运雪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建公用事业、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年度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运雪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采取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组建除雪清扫清运公司,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区除雪指挥部所需除运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购置除雪机械设备。

第七条  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市除雪指挥部与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各城区政府签订除运雪责任状;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各除运雪责任单位与安排除运雪任务的管理部门之间签订除运雪责任状,明确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时限、标准等要求。

第八条 城市除运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除雪指挥部组织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专业队伍负责承担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街路、桥梁、广场的市级除雪任务。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承担市级运雪任务,同时承担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除雪任务。

(二)城区政府负责市级专业队伍承担任务以外的本辖区内其他街路的除运雪工作。各区之间交叉街路的除运雪责任按各区清扫街路责任范围划分。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三级以下街巷路的除雪工作,以及“门前三包”区域、居民小区(含物业小区)、市场摊区、施工现场的除雪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除雪工作由城区内临街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负责;物业小区的除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非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负责;市场摊区的除雪工作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相邻街路的除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公园、游园、街心花园、公共广场、火车站广场、步行街、停车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的除运雪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市级运雪任务可以采取“以费代运”的方式,按责任单位在册职工实有人数,每人每年收取300元积雪代运费(以每年清运6场积雪、每人承担100平方米、每平方米0.5元计算),纳入市级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场化运雪费用支出。市级财力供给范围内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代收代缴;非市级财力供给的企事业单位,由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中直企业联络处、市政府金融办等行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条 区级除运雪任务由区除雪指挥部按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企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册职工实有人数、大中专学生人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以人均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划分除运雪任务。对自愿“以费代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每人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300元除运雪劳务费(以人均30平方米计算),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场化除运雪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城市除雪应急工作以气象预报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特大暴雪五个降雪量级为划分依据,实行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五级预警制度。小到中雪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大到暴雪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暴雪到特大暴雪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除运雪期间疏导车辆,保障除运雪特种车辆出行,对影响除运雪的违停车辆依法清障拖车。按照除雪响应级别,依法对部分街路进行短期封闭、限时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城市除雪专业队伍、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除运雪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除雪指挥部年度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除运雪工作。

除雪应当达到快慢车道露出黑色路面、道路标线和路边石,无空段、漏段、雪条、冰包;人行道应当同步清理,达到露出黑色路面或方砖,无残留雪片。对需外运的积雪,按各级除雪指挥部指定地点排放;对不需要外运的积雪堆放整齐,达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绿色除雪,限制使用环保型融雪剂,融雪剂的使用范围限制在桥涵、坡路、转盘,三级以上街路的车行道,撒布时间和具体地段由市除雪指挥部确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不得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不得将有融雪剂的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化带上;不得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五条 市除雪指挥部应当在每场雪后对全市除运雪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市级任务责任单位、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除运雪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对完成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扬,对未按除运雪时限和标准完成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曝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对拒不接受运雪任务的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应承担运雪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拒不接受除运雪任务的其他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应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者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下水道或者自来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时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对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六)对乱排乱卸积雪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辽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辽阳”“信用辽宁”“信用中国”和本部门网站进行“双公示”,将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对妨碍或者殴打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除运雪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辽阳县、灯塔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6年10月31日发布的《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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