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秋季统一高考)-上海戏剧学院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0:32


一、院校全称

上海戏剧学院

二、就读校址

华山路校区培养及住宿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630号;

华山路校区专业:表演(戏剧影视)、音乐剧、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戏剧教育、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绘画;

莲花路校区培养及住宿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211号;

莲花路校区专业:表演(京剧)、表演(木偶)、表演(戏曲音乐)、戏剧影视导演(戏曲);

虹桥路校区培养及住宿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674号;

虹桥路校区专业:舞蹈表演(芭蕾舞)、舞蹈表演(中国舞)、舞蹈表演(国标舞)、舞蹈编导;

昌林路校区培养及住宿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800号;

昌林路校区专业: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艺术管理、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三、层次

☑ 本科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戏剧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戏剧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均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其中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十一、录取规则

一、普通批次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戏剧教育、艺术管理、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不设校考,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

2.对于以上专业,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105%。

3.以专业招生计划数,按所在省(区、市)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次文化成绩(对于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次、第二批次合并的省份,考生须达到当年该省的本科“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

4.同分处理原则为:如果总成绩同分,在录取时以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

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对考生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且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并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要求的考生,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若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

7.以上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8.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其他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 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1.艺术类“校考”专业招生按《上海戏剧学院2024年艺术类校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应调整公告执行。

2.艺术类“统考”专业招生按《上海戏剧学院2024年艺术类统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应调整公告执行。

3.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招生按《上海戏剧学院2024年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应调整公告执行。

 

三、普通批次招生和艺术类“统考”招生为分省招生专业,认可政策性加分。我校进行专业录取时,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艺术类“校考”专业、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为不分省招生专业。我校进行专业录取时,使用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为无政策加分成绩。

 

四、我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对有不诚信不道德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考生,一经查实,经学校综合研判,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测,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3000元(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三、资助政策

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免学费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2495375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s://www.sta.edu.cn

招生处(办)官网: https://zs.sta.edu.cn

咨询电话:021-6248807751768377

十六、其他须知

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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