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9号)

联合创作 · 2001-01-21 00:00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

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121日起延长到20041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1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财 政 部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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