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办),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开始,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不包括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中央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输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报相关省(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制定。
三、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跟踪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要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对于调价幅度明显不合理引起社会各方面强烈反映的,要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干预。
国家计委
交 通 部
二○○一年三月六日
评论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现就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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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2002年23号)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计价格〔2001〕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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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2002年7号)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操作程序,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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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0年7号)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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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9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
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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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22号)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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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2001年7号)
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予以变更后,如何确定其变更处分的起始时间和解除期限,并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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