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2002年23号)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计价格〔2001〕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国家计委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对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国家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告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进行听证。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录中应明确由哪一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制定和调整地方价格听证目录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
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
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
评论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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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办),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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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002年24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
计算办法》的通知
计价检〔2001〕2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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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2年2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计价检〔2001〕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原国家物价局1987年发布的《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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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2015年21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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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01年11月15日国家计委令第16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国家计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以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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