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联合创作 · 2018-10-22 00:00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 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机 构

第八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第十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组织体系由全国、地区和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等三级运行保障单位组成。

全国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全国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及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管理以及全国范围内民航专用航空电信网络的运行保障、状态监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提供国家间的相应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本地区范围内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负责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

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承担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负责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

全国和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民用通用机场根据运行需要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民用机场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地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可以同时承担所在机场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 各级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可以承担通信、导航、监视专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 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安全生产运行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包括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三类。

第十六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节 人员培训

第十七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组织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 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九 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培训的经历。

第二十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通信导航监视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专业知识更新。

专业培训考试记录应当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一节 设备准入

第二十一 使用直接关系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 购置和使用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从民航局定期公布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中选取。

购置和使用不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用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 通信导航监视的发展与建设由民航局组织制定相关规划。

第二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系统综合保障服务能力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单位负责提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发展和建设相关规划的需求和建议。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相关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时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的相关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建设防雷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环境监控和告警装置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和验收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 通信导航监视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 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的评估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评估。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设置

第三十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相关规定配置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在规定使用周期内正常运行。

设施设备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实际工作状况以及技术发展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运行需求、空中航行服务需求及飞行程序设计方案要求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

第三十二 用于提供应急服务或通用航空保障等非固定台址的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的选址工作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空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自行或会同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址时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台址选址报告。

第三十五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编制依据

运行需求分析

电磁环境和地理环境分析

预选台址的设备信号覆盖分析

新建台条件供电、通信等分析

结论

附件。

第三十六 无线电导航台址应当同时满足导航台场地设置规范、电磁环境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方案。不能同时满足的负责选址的单位应当与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会商对飞行程序设计方案或者比选台址进行调整直至符合运行需求为止。

第三十七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或设备的频率、呼号、地址等代码资源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和管理。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无线电频率、呼号的指配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代码资源的使用和指配应当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撤销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第四节 新技术应用

第三十九 通信导航监视新技术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应用政策、规划、规章和标准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民航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新技术应用活动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新技术应用活动。

通信导航监视新技术是指用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支持一种或者多种新的运行概念、运行方式所使用的技术、设备、系统以及它们的集成。

第四十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实施新技术应用应当贯彻和执行有关新技术应用的政策、规划、规章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

第四十一 新技术应用前应当按照民航局相关规定进行验证。

未通过验证的新技术不得用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四十二 实施新技术应用的单位应当具备应用条件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对应用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五节 设备开放与运行

第四十三 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和监视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保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四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会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证开放运行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六节 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满足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

禁止任何危害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八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向地方政府提出对有关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的电磁环境保护的范围和要求。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由设施设备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协调所在地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在进行自查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区管理局并配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有害干扰。

第五十一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置使用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台设置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应该遵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并使用统一的授时系统独立设置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中的设备可以使用独立的授时系统并定期校准。

第五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确保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持续提供。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按照航空情报服务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在指定时段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施设备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服务时间需要变更服务时间的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因维护、维修、检测、调试、飞行校验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应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提前协调相关单位确定暂停服务的时间周期

涉及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模式和飞行方式调整的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按照规定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暂停服务时间周期发生变更的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六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的正常率和完好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 未经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

第五十八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应当使用规定的缩略语和代码。在服务中提供的含有非标准缩略语和代码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缩略语和代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解码。

第二节 通 信

第五十九 通信的任务是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通信终端传输、交换和处理民用航空生产信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语音或者数据通信使其能够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

第六十一 地空通信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站坪管理通信和对空气象广播等。

地地通信主要包括航空固定业务通信、民航专用电话通信、机场移动通信和管制中心间通信等。

第六十二 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用航空通信、航站情报通播等。

第六十三 地空通信可使用无线电语音和数据通信等方式。

第六十四 民用航空地地通信方式可使用民航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方式实现语音与数据的交换与传输。

第六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的需求及时提供和开放地空通信服务。

第六十六 民用航空专用航空电信网络由民航局指定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 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相应通信服务的影响。

第六十八 地空通信、管制中心间通信和安全运行所需的民航专用电话通信应当配置语音和数据记录设备并完整记录通信内容。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 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实施通信。

第三节 导 航

第七十一 导航的任务是为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使其能够安全、正常飞行。

第七十二 导航服务包括机场终端区导航服务和航路、航线导航服务。

第七十三 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包括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仪表着陆系统、卫星导航地面设施以及其他导航设施等。

第七十四 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等级和运行标准、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机场区域的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五 航路、航线导航设施包括全向信标台、测距台、无方向信标台、卫星导航地面设施等。

第七十六 航路、航线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当地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七 导航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提供有效导航信号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按照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减少对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影响。

第七十八 通用航空飞行的导航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 所有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各类型无线电导航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或者验证。

第四节 监 视

第八十 监视的任务是对航空器及其他目标进行可靠的探测提供准确的航空器及其他探测目标的位置、状态和告警信息。

第八十一 监视设备包括信息探测系统、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

第八十二 信息探测系统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

第八十三 信息探测系统的设置和布局应当根据其覆盖范围、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等确定。

第八十四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及其他自动化系统。

第八十五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以及民航局的相关规定等确定。

第八十六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应当配置记录设备。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 监视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影响。

第八十八 通用航空飞行的监视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十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机构、设施设备、人员、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作制度、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九十一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保证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符合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并能有效监控服务质量。

第九十二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运行手册并保持运行手册的持续有效。

第九十三 运行手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运行管理和工作程序

设备管理和操作程序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服务协议和工作资料等。

第九十四 运行手册应当在相关的工作场所设置和保存便于使用和查阅。

第二节 运行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岗位值班工作制度

机房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备件管理制度

器材和工具管理制度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设备和人员安全操作制度

运行检查制度。

第九十六 岗位值班工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值班要求

交接班程序

信息通报规定

设备机房巡视规定

设备现场维护规定

值班记录规定

资料管理规定

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十七 机房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机房安全保卫规定

机房设备管理规定

机房环境保持规定。

第九十八 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设备登记统计规定

设备采购、使用和报废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 备件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备件登记统计规定

备件采购、使用和报废管理规定

备件保管规定

备件调配使用规定。

第一百 器材和工具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器材和工具登记统计规定

器材和工具采购、使用和报废规定

器材和工具保管规定

仪器仪表等器材定期校准规定。

第一百零一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技术资料登记统计规定

技术资料保管与移交规定。

第一百零二 设备和人员安全操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设备使用安全操作程序

设备维护和维修安全操作程序

电信人员安全用电防护规定

设施设备和人员防雷保护规定。

第一百零三 运行检查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运行检查内容、周期和程序的规定

运行检查记录管理规定。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管理

第一百零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维护和维修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百零五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设备维护内容、周期和程序的规定

设备维护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六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设备维修内容和程序的规定

设备维修计划和实施程序

设备维修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由各级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设备维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要求并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

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具有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技术资料。

第一百零九 委托其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实施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时应当签署有关服务协议并明确服务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运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监控手段对设备运行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一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设备运行监控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运行监控岗位工作职责

运行监控内容和工作程序

运行监控记录管理规定

应急处置和工作程序

安全和运行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 实行本地集中监控和异地设备运行监控的应当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障监控数据的安全可靠传输。

第五节 信息引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主要是针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的管理。

本规则所称通信导航监视信息是指由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产生、处理、传输和集成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等民航安全生产运行单位对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使用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引接内容、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需要引接至社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使用的不得影响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的安全正常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内容、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的安全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 对外提供涉及保密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应急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或减少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设备重大故障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设备重大故障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 设备重大故障应急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应急预案

应急后评估工作规定

应急培训和演练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 设备重大故障应急预案应当至少包括

应急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信息通报内容和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处置设备重大故障时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操作程序进行处置。

第一百二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在完成设备重大故障处置恢复正常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后应当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组织电信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模拟演练定期配合运行单位实施应急综合演练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七节 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设立工作日志记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基本情况。工作日志应当至少记录如下内容

岗位人员值班与交接班情况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基本情况开机与关机时间、运行数据等

设备维护情况

设备故障与维修情况

有害干扰情况

设备应急处置情况

违反规章和运行手册的情况

与设备运行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数据和操作情况应当予以完整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0天。与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其它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调查有关的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第八节 不安全事件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不安全事件分为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一百三十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是指由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原因导致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造成的民用航空器事故。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征候是指由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原因导致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造成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和事故征候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三十一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造成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方式和飞行方式改变并且导致航班取消或者中断正常进近但不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

遗漏或丢失各种原始记录直接影响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

第一百三十二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及时、如实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一百三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配合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九节 安全保卫

第一百三十六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保证人员和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七 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预防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遭受损害

协调地方政府加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


第六章 飞行校验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九 飞行校验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和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具体实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工作由符合民航局规定条件的验证机构实施。

第一百四十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 通信导航监视资料是指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电信人员基本情况、培训考核记录、持照情况等技术档案

运行手册、应急管理方案、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操作手册、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设备运行记录、人员操作记录、维护维修记录、仪器仪表档案、器材和工具档案、备件保管和使用记录等资料

服务协议

与通信导航监视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工程档案

民航局颁发的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定期清点校对。

第一百四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定期将设备统计资料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四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管理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 通信导航监视资料的保密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七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

本规则的规定

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规定

其他有关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超越指定的职责范围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 民用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未按要求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而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购置和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防雷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环境监控和告警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或者未能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实施新技术应用时未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验证实施新技术应用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 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危害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区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或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的

未按要求使用授时系统的或者未按要求对授时系统进行校准的

未能持续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或者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未经授权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的

未按要求使用缩略语与代码的。

第一百六十一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

未按要求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的

未按要求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的

未按要求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或者实施监控的

未按要求建立信息引接制度或者违规进行信息引接的

未按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的

未按要求建立运行记录并保存的

未按要求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

未按要求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的。

第一百六十二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资料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应资料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四 本规则自2016年4月28日起实施。1990年5月26日发布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5号CCAR115TM同时废止。


附件

定 义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通信台设置于地面固定点用于提供航空固定通信服务的电台以及设置于地面、民用航空器上、船上或海洋平台上用于提供航空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台

航空器电台设置于民用航空器上用于提供航空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台。

地空通信民用航空地空通信台与航空器电台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双向通信。

地地通信民用航空地面固定通信台之间或地面移动通信台之间的双向通信。

航空固定业务通信在民航各地面通信台之间传递飞行计划与预报、飞行动态、航空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保障民用航空生产运行信息的通信。

民航专用电话通信民航各运行单位之间、运行单位与外部有关单位之间通过民航有线通信网或卫星通信网建立的、用于民用航空运行管理的电话通信。

机场移动通信民用机场范围内的有关单位、人员和民用航空专用流动车辆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保障飞行以及其他运输生产信息的无线通信。

管制中心间通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境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境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其它有关单位之间建立的用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信息交换的语音或者数据通信。

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航空器之间或者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空中交通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搜寻援救服务等业务的通信。

航务管理地空通信民用航空企业运行管理部门与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飞行签派等航务管理业务的通信。

站坪管理地空通信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与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机场站坪服务等业务的通信。

对空气象广播通信气象服务机构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例行广播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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