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5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9号)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 45 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
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评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8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2011年14号)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48 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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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6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0年10号)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46 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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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25号)
第 18 号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和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4次部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 长 石宗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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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9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1年15号)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49 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 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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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8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9年26号)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第38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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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7年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 年 第 22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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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10年9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44 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署 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 闻 记 者 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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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4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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