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7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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