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08号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甘政发〔2001〕5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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