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08号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甘政发〔2001〕5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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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的请示》(内政发〔2001〕7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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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7号
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的请示》(甘政发〔2001〕4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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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5号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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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0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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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4号
安徽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3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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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2号
四川省、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1〕4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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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3号
安徽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6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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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内政发〔2001〕9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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