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内政发〔2001〕9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的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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