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
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39号
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闽政〔2001〕文165号)收悉。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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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 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41号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1〕83号)收悉。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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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4号
安徽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3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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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5号
江西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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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与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42号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鲁政发〔2001〕8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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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7号
江西省、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3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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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9号
江西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的请示》(湘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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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内政发〔2001〕9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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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5号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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