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
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39号
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闽政〔2001〕文165号)收悉。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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