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9号
江西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湘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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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5号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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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7号
江西省、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3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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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6号
湖南省、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的请示》(粤府〔2001〕4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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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4号
安徽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3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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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8号
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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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0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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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的请示》(内政发〔2001〕7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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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3号
安徽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6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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