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会议纪要
2017年11月29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武汉闭会。
会议决定,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在武汉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主要职责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副主任
、、
委员
、、董平、段勇、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湖北省纪委监委荣获”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