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及其配套建设区域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对保税区各项行政、 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保税区管委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或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由保税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保税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核发市一级有关证件时,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制定行政管理规定,按照国际惯例试行自由贸易区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验。
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应根据保税区的功能,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和企业管理权限:
(一)负责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二)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书;
(三)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四)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五)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六)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十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保税区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一)依据保税区总体规划,编制保税区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进入保税区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由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除外);
(五)管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质量验收;
(六)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一)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四)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五)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三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
(一)编制保税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保税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三)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四)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进行环保执法;
(五)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四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保税区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办事机构(不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海关、工商、税务、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凭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予以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和开户等手续。
第十六条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物资,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海关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区内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并发放《自营进出口登记证书》。企业凭登记证书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保税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区财政和金库。
第十九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保税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控购商品。保税区应及时将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期限内,保税区的财政收入、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税费及其他各项经济收益,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外,余款全部用于保税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管委会在市编委下达的人员总编制和职数内,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审批事业性机构,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按有关规定决定保税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任免、管理、福利待遇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从汕头市区外调进、吸收、接收和招聘的各类人员,由保税区管委会根据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用人计划和劳动用工计划进行审批,市人事、劳动部门凭批准文件给予办理调动手续,并开具证明,市公安部门凭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保税区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由市在市指标内切块给保税区管委会掌握)。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保税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发证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发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统一协调保税区海关、公安、工商、税务和金融、邮电等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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