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36。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邮政编码为443002。

  第三条 学院为独立学院,现有31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11个专科专业面向湖北省招生。学院对符合毕业条件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独立学院设置及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分别颁发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在三峡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及三峡大学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话:0717-6393106、6394010、6394011、6399538

  传真:0717-6393106

  录取现场传真:0717-6393106、6394011

  网址:http://kjxy.ctgu.edu.cn

  E-mail:kjxyzbb@ctgu.edu.cn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2016年,学院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普通本、专科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学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所划定的有关批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各省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均予以承认。涉及高考选考科目及内容,以相关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我院不单独设置艺术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

  第十二条 美术类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音乐学专业录取: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投档成绩为 [(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 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投档成绩为 [(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80%+专业统考成绩×20%]×2。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计划下达省份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高考类别为民考汉的考生。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三峡大学民族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文化学习,学习成绩合格且无违纪违规记录的经考核通过后可升入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本科专业就读。

  湖北省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长阳、恩施、五峰地区的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高考类别为民考汉的考生。录取时省招办可在本科投档资格线下国家规定的分数内投档,学院再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收费标准为第一年9000元,升入本科后按照当年本科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六条 凡填报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七条 请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录取后准确投递录取通知书。因个人原因自愿退档的考生,请在相应批次投档前主动与学院取得联系,及时发送退档申请,学院招就办无条件退档。若相应批次考生状态变为“预录取”时,学院将不再受理退档。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2016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等渠道组成的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及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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