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2001年9号)

联合创作 · 1999-07-23 00:00

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农药行政执法职责,在开展宣传培训、制定配套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净化农药市场、保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1999年7月23日我部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细化了农业行政部门在农药登记、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职责。为保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上述职责,进一步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农药行政执法工作

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通过正确行使《条例》和《办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深理解,理清思路,深入开展农药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把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让全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农药管理工作。二是强化市场监督,确定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净化农药市场。三是整顿经营渠道,做好农药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四是重视使用管理,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五是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和化工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农药行政执法工作。

二、理顺关系,加强农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农药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求有一支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把农药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今后农业执法的重点工作之一抓紧抓好。一是把管理与经营彻底分开。做到机构分设、编制明确、人员专职,公正执法,确立农药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转变观念。引导执法人员从业务管理型向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型转变。三是实行持证上岗。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农药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四是提高素质。对农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弘扬敬业爱岗、勤政廉政的良好风尚。五是增加投入。积极争取资金,改善执法条件,尤其要保证执法工作的行政事业经费。

三、完善制度,规范农药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依法行政,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计实施农药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执行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等,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二是建立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出现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或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越权行使执法职权,或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玩忽职守,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或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至少一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对于群众的举报、投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说法。

各地在建立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科学管理,不能以罚代管。要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罚款收据。坚决禁止把罚款作为一种创收的渠道,不准对执法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对于有关的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准借培训之名乱收费;更不准借“报检”、核发“准销证”及经营资格审查之机乱收费。要公正执法,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我部将把规范执法行为作为今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对违反规定的,坚决查处。

今年是《条例》发布实施的第三年,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总结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做好农药行政执法工作。

农 业 部         

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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