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本市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援藏资金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或者自筹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下称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报管辖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审计费用列入概算批复。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 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及资金结存资料;
(四)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 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 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 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期间审计即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 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 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 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 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釆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 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 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 建设项目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其说明书、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 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四) 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 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 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八) 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 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未经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在对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认为有必要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有关内容进行审计的,可以一并审计。
第十三条 凡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财政性资金、援藏资金不予全额拨付,房屋产权部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施工工程尾款不得付清。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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