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22号)

联合创作 · 2017-01-05 00: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7年1月25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变化,对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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