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海北州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海北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应急部门举报,县应急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州应急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
第八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原则上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调查属实而又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该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奖励。查处该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由州应急部门移交各县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各县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事宜,奖金由各县应急部门根据当地的奖励标准计发。当地未建立奖励制度的,由各县应急部门根据本规定计发。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 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举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
5. 举报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
6. 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隐患的。
7.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可能导致事故的。
8.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9. 举报企业负责人未履行领导带班制,矿山企业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事故现场无带班领导的。
10.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1.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
12. 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13. 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
14.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15. .举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应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应急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具备获奖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或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
(二)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
第十六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州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作好举报记录,包括: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
各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将辖区举报及其奖励情况每季度向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州、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情况,每半年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报部门预算编制中列明,财政经审核同意后,在次年编制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应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要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举报投诉通讯地址、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