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2008年1月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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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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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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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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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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