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路面冰雪,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清除冰雪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清理与社会清理、常态清理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清除冰雪的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等管理机构负责本管理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清除冰雪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于清除冰雪的重要物资、设备等予以必要保障。
第八条 清除冰雪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城市立交桥、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涵洞上下引坡、城市主次干道交叉路口及快速通道的冰雪,由市、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除;
(二)沿街地段自围墙、建筑物等至人行道侧石的冰雪,支路、背街小巷延伸至道路中心线的冰雪,由沿街单位负责清除;其它路段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
(三)广场、公园、游园、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集贸市场、各种展馆等公共场所的冰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四)居民区内的冰雪,由物业公司或本居民区负责清除。
第九条 清除冰雪应当做到及时,确保车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畅通;白天降雪应当在停降后即清除,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即组织清除。
除雪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条 严格限制使用融雪剂产品。下列范围清除冰雪可以使用融雪剂:
(一)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二)城市主次干道交叉路口;
(三)地下通道、涵洞上下引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路段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清除冰雪严禁使用融雪剂以及其他可能腐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及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清除冰雪。
第十一条 不含融雪剂的冰雪,可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可堆放到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或者堆放在树池、花坛、绿化带周围、公园绿地及河道内。
含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不得在道路两侧沿街花坛、绿化带周围堆放。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
(二)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冰雪;
(三)在公交车站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
(四)在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五)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赏雪区,方便市民赏雪。
第十四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可委托有清运能力的社会单位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对在清除较大冰雪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上街区清除冰雪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2月3日发布的《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