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20号)联合创作 · 2021-01-01 0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请批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鄂政文〔2002〕2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冀政〔2002〕1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2〕4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4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批准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鲁政发〔2002〕3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46号 黑龙江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请批准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黑政发〔2002〕2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赣府文〔2002〕2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22年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呈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内政发〔2002〕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年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0〕37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及进行试点的请示》(署税〔2000〕84号)和补充说明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基本原则,同意选择下述地区作为第一批出口加工区的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7年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 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办函〔2016〕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检总局: 你们关于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