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2002年1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
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
国函〔2002〕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请示》(甘政发〔200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张掖地区和县级张掖市,设立地级张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甘州区南环路。
二、张掖市设立甘州区,以原县级张掖市的行政区域为甘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县府街。
三、张掖市辖原张掖地区的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甘州区。
张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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