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批复(2002年2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酒泉地区
设立地级酒泉市的批复
国函〔2002〕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酒泉地区设立地级酒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酒泉地区和县级酒泉市,设立地级酒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肃州区仓门街。
二、酒泉市设立肃州区,以原县级酒泉市的行政区域为肃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酒泉市辖原酒泉地区的金塔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肃州区。原酒泉地区的县级玉门市、敦煌市由省直辖。
酒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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