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2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
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
国函〔2000〕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春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1999〕4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春地区和县级宜春市,设立地级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袁州区。
二、宜春市设立袁州区,以原县级宜春市的行政区域为袁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中路。
三、宜春市辖原宜春地区的上高县、宜丰县、奉新县、万载县、靖安县、铜鼓县和新设立的袁州区,原宜春地区的县级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由省直辖。
宜春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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