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2000年2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
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三、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眉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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