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2000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
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
国函〔2000〕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请示》(川府〔199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
二、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政区域为雁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雁江镇。
三、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省直辖。
资阳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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