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
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
国函〔2000〕8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2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三、安康市辖原安康地区的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和新设立的汉滨区。
安康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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