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2000年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
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国函〔1999〕1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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