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2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
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
国函〔2000〕6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请示》(川府〔199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雅安地区和县级雅安市,设立地级雅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雨城区。
二、雅安市设立雨城区,以原县级雅安市的行政区域为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沙湾路。
三、雅安市辖原雅安地区的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和新设立的雨城区。
雅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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