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
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
国函〔2000〕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嶂中路。
三、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宣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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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2000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
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8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
二、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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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抚州地区设立地级抚州市的批复(2000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抚州地区
设立地级抚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抚州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25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抚州地区和县级临川市,设立地级抚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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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2000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
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
国函〔2000〕8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饶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上饶地区和县级上饶市,设立地级上饶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信州区。
二、上饶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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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2000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
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
国函〔2000〕8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菏泽地区及驻地县级菏泽市组建地级菏泽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地级菏泽市。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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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2003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
设 立 地 级 思 茅 市 的 批 复
国函〔2003〕1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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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设立地级吕梁市的批复(2003年3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
设 立 地 级 吕 梁 市 的 批 复
国函〔2003〕1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吕梁地区和离石市组建地级吕梁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2003〕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吕梁地区和县级离石市,设立地级吕梁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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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2000年2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
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6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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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2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
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
国函〔2000〕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吉安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吉安地区和县级吉安市,设立地级吉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吉州区。
二、吉安市设立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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