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7-01-05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饮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

  第四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保障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经费,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履行行政区的职责。

  第六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或者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餐厨垃圾处置纳入排污管理,依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八条 各级政府以及环卫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相关餐厨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十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同一收运、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第十三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终止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地点按标准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单独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情况;

  (五)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台账,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联单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相关数据;

  (七)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和去向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市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定期更换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的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四)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在收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五)配备密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喷涂规定标识;

  (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七)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类别、数量、来源、处置后产品的流向、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依法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的收运和处置台账;

  (三)配备合格的餐厨垃圾计量、贮存和处置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其符合环境标准、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环卫主管部门;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无害化处置餐厨垃圾,确保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并向市环卫主管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非法销售泔水油、煎炸废油和地沟油等餐厨垃圾;

  (三)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品;

  (四)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饲料或者饲养禽畜;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六)擅自填埋、焚烧餐厨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视情况取消特许经营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被解除协议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本部门对餐厨垃圾的监管情况和处罚结果等。

  本市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市环卫主管部门可以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农业、公安等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特许经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对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理餐厨垃圾时,违反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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