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7号)

联合创作 · 2003-01-01 00:07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

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3〕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底前,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量达到控制要求,跨省界断面、大辽河水系和辽河水系各断面水质符合功能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不低于Ⅲ类水质标准。

二、《计划》是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辽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以下简称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三省区人民政府。三省区人民政府要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自治区)、市、县(旗)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对制浆造纸和酿造、化工、印染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三省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污染治理、生态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请国土资源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旅游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三省区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三省区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 务 院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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