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2001年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人口较少
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44号
国家民委:
《关于建议把22个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列入国家“十五”计划的意见》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部分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进一步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彻底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道路,对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国家对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有统一政策,因此,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可以在执行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照顾。
二、原则同意你委提出的关于扶持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民族(以下统称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具体建议,并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落实。
(一)关于基本实现乡村通简易公路问题,请交通部在编制和实施全国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时,统筹考虑并力争使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乡村通简易公路。
(二)关于实现村村通电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对于拉线长度不超过20公里,电价符合国家规定、群众可以承受的村,争取“十五”期间解决通电问题;对于人口较少、拉线较长的村,可考虑以太阳能、小水电及风能发电等方式解决通电问题。地方政府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在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时,要充分考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予以重点扶持。
(三)关于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问题,请国家计委和广电总局在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中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予以优先考虑。
(四)关于基本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请国家计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在安排“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投资时,要注意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倾斜。
(五)关于解决基本的人口素质教育问题,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分配“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专款时,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予以重点倾斜;在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予以特殊照顾,重点解决“普九”、兴建寄宿制学校、免费提供中小学生课本和中小学校骨干教师的培训问题;在安排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时,应拿出一部分用于资助人口较少民族家庭困难的学生。
(六)关于建设基本的医疗机构和设施问题,地方政府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在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时要优先考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争取“十五”期间使这些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七)关于群众住房改造问题,应以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对于灾后重建和扶贫移民搬迁急需实施住房改造的,请有关省(区、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八)关于财政投入问题,请财政部在安排向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时,尽可能考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需求。各有关地区要通过完善省(区、市)以下财政体制与转移支付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
三、鉴于上述工作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可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因此不再成立领导小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你委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同时,请你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确保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